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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计价秤型评大纲和检定规公开征求意见
来源: | 作者:莱衡(SHLSCALE) | 发布时间: 2024-02-26 | 633 次浏览 | 分享到:


《电子计价秤》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编制说明

本规程包括十个章节和三个附录:1引言,2范围,3术语及计量单位,4概述,5计量性能要求(准确度等级的划分、检定分度值、多分度秤、多范围秤、秤的最大允许误差、重复性、偏载、鉴别力、置零准确度及除皮准确度),6通用技术要求(机构型式和软件标识、安全性、计价功能、扩展指示装置、多指示装置、计量法制标志和计量器具标识),7计量器具控制(检定用标准器具、检定条件、检定项目、通用技术要求的检查、计量性能检定、检定结果的处理、检定周期),8附录A检定记录格式,附录B检定证书内页格式,附录C检定结果通知书内页格式。

本规程与JJG539-2016《数字指示秤》区别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修改了安全性要求,提高了封印要求,增加了封印标记、铅封、印封、欺骗性使用、欺骗性使用特征的定义;

2)增加了对个人计算机 (PC)、配有 PC 元件的秤的技术要求和核查方式;

3)增加了对结构型式和软件标识的技术要求;

4)增加了计价功能的技术要求;

5)修改了扩展指示装置要求;

6)修改了计量器具标识要求;

7)增加了对多范围秤的附加要求;

8)修改了检定项目一览表;

9)增加了对于结构型式、软件标识、封印标记、计价功能的核查方法;

10)修改了称量测试、除皮后的称量测试的载荷点,对于能够直接看出合格或者不合格的载荷点,省略了加差闪变点的步骤,提高检定人员的工作效率;

11)修改了鉴别力的检定方法,通过加差法寻找平衡点,既不影响计量性能检定,还可与称量测试同步进行,提高检定人员的工作效率;

12)置零准确度和称量测试进行合并试验,在不影响计量性能的情况下,省略了置零准确度的一次测试;

13)修改了检定记录的格式。

《电子计价秤型式评价大纲》编制说明


《电子计价秤型式评价大纲》包括11个章节和2个附录:1范围,2引用文件,3术语,4概述,5法制管理要求,6计量要求,7通用技术要求,8型式评价项目一览表,9提供样机的数量及样机的使用方式,10试验项目的试验方法和条件以及数据处理和合格判据,11试验项目所用计量器具,附录A 电子计价秤试验报告格式附录B说明性文件的要求。

1.本大纲适用范围界定为:最大秤量为100kg及以下中准确度级和普通准确度级电子计价秤。主要基于如下考虑:国内计价秤作弊行为主要发生在集贸市场和流动零售(早市、夜市等)领域,作弊产品均为中准确度级和普通准确度级的低端计价秤,该类计价秤产品最大秤量Max一般不大于30kg(销售菜、肉、米面、蛋、海鲜等),即GB/T 7722-2020《电子台案秤》中明确定义的电子案秤;前期调研中发现,部分地区的海鲜类零售商户也使用Max不大于60kg的电子计价台秤,同时考虑JJF 1834中技术要求的6.13条款—直接向公众售货的衡器也明确适用范围为最大秤量不大于100 kg,因此最终确定适用范围为最大秤量为100kg及以下中准确度级和普通准确度级计价秤,这样可以精准覆盖易发生作弊行为的计价秤产品,其他型号规格产品应依据JJF 1834开展型式评价。

2、根据JJF 1015和JJF 1016相关要求,将JJF 1834第6部分技术要求和第7部分电子衡器的技术要求进行整合,根据计价秤的固定使用和数字指示等特点,删除了非自行指示衡器、半自行指示衡器、模拟指示装置等机械式衡器和移动式衡器等不适用计价秤的内容,同时根据计价秤计价功能要求,将6.13至6.16和其他涉及公众售货的衡器的附加要求直接转化表述为技术要求。删除了首次检定、后续检定和使用中检查的相关内容。

3、本大纲使用整机试验方法,未采用模块法,删除了附录C至附录F及模块相关内容,原因如下:

考虑计价秤关键零部件称重传感器和称重指示器也不同程度存在两张皮现象,在目前称重传感器和称重指示器未能实现全国型评信息联网核查的情况下,仅依靠企业提供的关键零部件型式评价资料进行确认,存在较大风险,应对计价秤整机开展大纲要求的全部试验项目,确保计价秤整机的性能符合大纲要求,保证计价秤产品质量;同时计价秤大纲适用范围为最大秤量100kg以下,我国各个计价秤型评实验室均具备开展整机试验的设备装置和技术能力,全部采用统一的整机试验方法,也可以有效确保全国计价秤型式评价标准的一致性,利于国家日常监管和型评信息核查。

4、增加法制管理要求章节,将原1834中6.1.2安全性和7.5软件控制的电子装置的附加要求合并整合至法制管理要求中的5.3安全性,凸显对硬件和软件增强防止欺骗性使用特征的法制要求。根据国内贸易和货币单位规定,细化了计价功能的要求。整合JJF 1834中对制造商提供说明性文件的内容,形成计价秤大纲附录B。

5、根据计价秤铅封防拆能力差,易被伪造替换,无法实现对计价秤的唯一性身份识别,拆除后被非法植入作弊程序或加装电路板的现状,计价秤大纲参考了JJF 1521-2023《燃油加油机型式评价大纲(试行)》的相关内容,在第5章安全性的5.3.2 条款新增了如下内容:

封印标记应同时使用铅封和印封,应具有一定的防潮、防热和防伪的保护能力。封印标记应在秤的明显易见(公众可观察到)的位置,牢固可靠,封印标记不破坏就不能拆下。秤的设计应便于检定机构后续施加铅封。

对于包括整体结构秤的外壳、分体结构秤的称重指示器和直接影响秤的量值的部位应进行有效封印,应能防止芯片、线路板被更换,应能防止接触主板的软件烧录端口,且在不损坏封印标记的情况下无法对秤进行与计量性能有关的参数调整,铅封应具有其所封印秤的唯一性信息并可以被授权人员识别(如RFID铅封)。

上述内容的增加,针对我国计价秤现状,首次对封印标记的防护能力、封印位置做出了明确规定,大大增加了伪造铅封的技术难度和成本,同时提出铅封具有计价秤的唯一性识别信息,实现了计价秤的一器一码(电子身份证),可有效实现对计价秤的全生命周期监管,强化了制造商产品的可追溯性,实现源头治理。

附件下载:

电子计价秤检定规程征求意见稿

电子计价秤型评大纲征求意见稿